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公司)与被告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邦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24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24日,被告将其承包施工的原淮海工学院b2学生公寓楼门窗制作交于原告施工,因开具发票需缴纳税款,被告向原告借款124800元并出具借据。在(2016)苏0706民初****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与工程款一并结算,法**被告已出具借条为由不予在该案中处理,告知原告可另案主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闫**辩称,本案并非借款合同关系,原、被告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上原告承包了被告施工的淮海工学院学...(本文书还有2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