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李**、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云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璇、人民陪审员黄仁权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韦**诉称,原告付**系死者韦**母亲,原告韦**系死者韦**儿子。2015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被告兰*所有的桂h×××××摩托车在阳普公路**号公里+500m处与韦某驾驶的桂h×××××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韦某死亡的后果,经阳朔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付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兰*赔付原告丧葬费21318元。被告兰*为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死者韦某父亲韦春凤于2000年已病故,死者于2012年6月与妻子聂金梅离婚。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51300元,丧葬费23424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1487.8元,精神损失...(本文书还有4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