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与被告祁**、平顶山宏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平顶山宏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车损费、交通费等合计131873元(原告后期治疗费,待行后期手术产生费用后另行主张)。2、判令被告祁**、平顶山宏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日17时30分,祁**驾驶豫dp××××号重型货车行驶至襄城县与平顶山交界处北300米处右转弯进出道路时与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由古**驾驶...(本文书还有2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