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法定代理人黎**、龙**、委托代理人韦**、被告李**的委托代理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诉称,2015年5月28日8时10分,原告在自家房屋门前横过村道时,被被告驾驶桂h×××××号两轮摩托车碰撞致伤。经交警认定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入阳朔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一医院治疗。原告住院22天,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2名,加强营养。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2558.12元、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天×22天)、家人误工费3263.35元(27071元/年÷365天×22天×2人)、交通住宿费2200元,合计31320.28元,被告李**已赔付15000元。故请求...(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