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柴**、袁**、史**、乌**之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柴**、被告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巴林左旗天冠辽文化产业园a区独体楼**号(建筑面积为99.3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解除(2021)内0422执****号拍卖执行裁定书;3、诉讼费用等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史**和被告乌**存在民间借贷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7月15日被告史**为建筑施工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使用时间23个月,利息为1.5分借款期满后因被告史**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被告史**与原告协商,被告史**和被告乌**将其投资开发建设,并有权处分的位于天冠辽文化产业园a区4号独体楼**...(本文书还有3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