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周**、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冯**、被告周**、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892.3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16时40分许,周**驾驶李**所有的豫a×××××号越野车沿巩义市永安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停靠在永安东边人行道上贺**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武秀兰、贺**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贺**的损失为医疗费1,37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本文书还有1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