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王*、安阳润隆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隆公司)、第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润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第三人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王*、润隆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6月4日,被告王*因经营润隆公司,分16次向原告姚**借款,原告通过支**、微信和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王*款项共计247470元。后王*偿还原告52000元,转给第三人朱**偿还原告6万元,下欠原告借款13547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王*和润隆公司一直未给付原告。现在,原告要求被告王*和润隆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余款5470元...(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