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梧州市融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融胜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支付被上诉人物业服务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重大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上诉人与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的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商场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5元只是部分商铺的交费标准,有相当一部分商铺没有交付物业服务费或者是按照20元/平方米交付的,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