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闫集村村民委员会十一组(以下简称闫集村十一组)与被告徐*、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闫集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闫集村委会)、第三人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原告闫集村十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徐*、被告闫集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闫集村十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闫集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第三人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集村十一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二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书无效;2.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7500元(按35000元/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涉案鱼塘。事实和理由:上世纪六十...(本文书还有3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