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银行)与被告河南丹豫种猪育种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扬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王**、曹**、鲁**、曹**、鲁**、张**、张**、路**、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张**到庭,被告河南丹豫种猪育种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扬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王**、曹**、鲁**、曹**、鲁**、张**、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被告张**、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丹豫种猪育种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46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被告已支付利息4747680元已扣除,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0月31日展期按月利率9.3‰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展期协议约定利率9.3‰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华扬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2600万元股权、张**在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29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种猪享有优...(本文书还有4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