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齐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齐远公司)与被告渝北区山里鲜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山里鲜经营部)、重庆齐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齐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齐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山里鲜经营部、被告重庆齐远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变更,原告四川齐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山里鲜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含有“齐远”字样的蛋商品,销毁含有“齐远”字样的蛋库存商品;2.被告重庆齐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含有“齐远”字样的蛋商品,销毁含有“齐远”字样的蛋库存商品;3.被告山里鲜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重庆齐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4.被告山里鲜经...(本文书还有2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