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齐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齐远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易当鲜超市(以下简称易当鲜超市)、重庆齐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齐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齐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易当鲜超市、被告重庆齐远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变更,原告四川齐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易当鲜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含有“齐远”字样的蛋商品,销毁含有“齐远”字样的蛋库存商品;2.被告重庆齐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含有“齐远”字样的蛋商品,销毁含有“齐远”字样的蛋库存商品;3.被告易当鲜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重庆齐远公...(本文书还有2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