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骏铠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2018)粤01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被告骏铠公司与渤海银行广州分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因此,被告依法取得涉案物业的优先受偿权。尔后,被告根据(2018)粤0106执1289、12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涉案物业上的承租人收取租金。被告骏铠公司经与被告天圣公司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天圣公司承租厂房a建筑物**层(面积2,124.34平方米)及空地并每月向被告骏铠公司缴纳租金。即天圣公司向骏铠公司缴纳租金的行为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并非天圣公司与原告之间的转租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骏铠公司收取租金的行为合法有效,而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被告骏铠公司返还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骏铠公司与天圣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厂房a第**层属于无证建筑物,无偿归承租方使用,如政府部分拆除或不允许使用,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进行追偿。如果第**层被拆除...(本文书还有4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