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与被告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乐**均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11月2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78539.95元,并按照1.54%月利率支付截止2021年9月7日到期利息37219.07元,利息支付至借款本金偿还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2日,
被告乐**向原告乐**借款40万元,并承诺月息按3%支付,借款期限至2021年2月21日。当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账户汇款40万元。被告借款后,开始能够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021年1月6日之前的利息。但是,自2021年1月7日起被告就没有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被告直...(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