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言**与被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以下简称宏远锅炉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远锅炉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4668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锅炉厂干活,被告口头答应原告年底支付期间的劳务费,后被告违约,经原告多次索要后,被告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共欠原告劳务费59668元,并承诺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9年1月,被告向原告转账35000元,剩余24668元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宏远锅炉厂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