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荔浦支行”)与被告吕**、权**、许**、邹**、刘**、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权**、许**、邹**、刘**、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吕**、被告二权**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7058.87元,合计167058.8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12日,此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吕**、被告二权**给付原告合同违约金1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吕**、被告二权**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693元;4、依法判令被告三许**、被告四邹**、被告五刘**、被告六毛**对被告一吕**、被告二权**的上述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本文书还有4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