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荔浦支行”)与被告覃丽、詹**、伍**、陆**、何**、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覃丽、伍**、何**、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覃丽、被告二詹**英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739.28元,合计101739.2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此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覃丽、被告二詹**英给付原告合同违约金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覃丽、被告二詹**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528元;4、依法判令被告三伍**、被告四陆**、被告五何**、被告六吴**对被告一覃丽、被...(本文书还有4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