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荔浦支行”)与被告李**、吴**、蒋**、黄**、吴**、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吴**、蒋**、黄**、吴**、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李**、被告二吴**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3077.93元,合计103077.9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6月24日,此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李**、被告二吴**给付原告合同违约金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李**、被告二吴**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589元;4、依法判令被告三蒋**、被告四黄**、被告五吴**、被告六叶**对被告一...(本文书还有3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