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荔浦支行”)与被告刘**、毛**、许**、邹**、吕**、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毛**、许**、邹**、吕**、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刘**、被告二毛**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980.26元,合计150980.26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12日,此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刘**、被告二毛**给付原告合同违约金1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刘**、被告二毛**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295元;4、依法判令被告三许**、被告四邹**、被告五吕**、被告六权**对被告一刘**、被告二毛**的上述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金...(本文书还有4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