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荔浦支行”)与被告赖**、张**、蒙**、莫**、贝**、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赖**、张**、蒙**、莫**、贝**、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赖**、被告二张**偿还原告贷款本金被15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28410.55元,合计178410.5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此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赖**、被告二张**给付原告合同违约金8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赖**、被告二张**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528元;4、依法判令被告三蒙**、被告四莫**、被告五贝**、被告六钟**对被告一赖**、被告二张**的上述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本文书还有4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