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荔浦支行”)与被告梁**、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报告一梁**、被告二刘**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40626.89元,合计540626.89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此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报告一梁**、被告二刘**给付原告合同违约金500000元;3、依法判令报告一梁**、被告二刘**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707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金额暂计:617705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7日,被告一梁**、被告二刘**因资金不足,向原告申请贷款...(本文书还有4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