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荔浦支行”)与被告陈**、黄**、陈**、张**、刘**、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张**、刘**、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陈**、被告二黄**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20352.60元,合计120352.60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此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陈**、被告二黄**给付原告合同违约金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陈**、被告二黄**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366元;4、依法判令被告三刘**、被告四罗**、被告五陈**、被告六张**对被告一陈**、被告二黄**的上述还款债务承担...(本文书还有4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