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生克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法官邵小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耿涛、王*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信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生克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生克非支付截至2020年11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10013.71元(其中本金157221.44元、零售利息16021.56元、分期手续费5376.34元,年费0元、违约金26948.94元、杂费0元、现金利息4445.43元、取现手续费0元)以及自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生克非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生克非于2007年1月10日在中信银行处办理...(本文书还有2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