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孟*、晋江市凤*********、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孟*、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泉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江市凤*********(以下简称凤池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孟*、凤池公司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1923元,被告平安保险泉州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对本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1日,被告孟*驾驶被告凤池公司所有的闽c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308线晋江市龙湖镇吴*村路口路段与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张**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孟*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本文书还有3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