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胡*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立即返还5.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被告赔偿侵占17年的经济损失18700元(每年每亩按承包费价格200元为基础计算);3.本案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4年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土地5.5亩,此地位于科尔沁××后旗努古斯台镇(现归属巴嘎塔拉苏木)巴嘎塔拉嘎查,四至为:东至计忠祥,南至草地,西至胡*,北至巴吐。这块地原来由被告无证经营,在完善土地承包过程中被抽出,2018年又将土地经营权确认于我。由于2004年被告在...(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