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正安县人民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正安县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张**,被告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200元(100×212)、交通费20000元、住宿费10000元,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待鉴定结论出来后计算,以上金额合计为3512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三、本案诉讼及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68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800元(100×478)、误工费68771.1元(54450/365×461)、护理费71307.12元(54450/365×478)、营养费18250元(365×50)、残疾赔偿金359516.16元(36096×12×80%+36096×12×3%)、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850.07元(21402×11/4×83%)、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715818.29(687177.15×95%+50000+13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因中上腹疼痛10天于2020年9月9日21时50分入住被告一(正安县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查体示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这说明患者入院时病情并不严重。被告诊断原告为慢性胃炎急性发作等,经相关检查后提示原告有胃溃疡,被告一于2020年9月27日为原告进行了胃大部切除加胃空肠吻合术。术后患者出现肠瘘病情加重,后因被告一处治疗效果不理想,原告家*于2020年10月2日将原告转入重庆西南医院治疗,后因无病床西南医院建议转入私人医院治疗...(本文书还有7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