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局)与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宁阳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宁民终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宁民监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乡村振兴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尹**,二审被上诉人宁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乡村振兴局再审称,1.案涉《红三干41支1-2斗、1-4分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合同双方分别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甲方)、宁阳公司(乙方),但该承包经营合同的实际承包人为案外人王*,王*借宁阳公司之名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实际主导了合同的投标、签订、履行、保证金与承包费的缴付以及最终收取赔偿金...(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