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第三人新疆库尔勒新世信佳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驳回被告所有仲裁请求,第三人新疆库尔勒新世信佳管业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工资,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程序违法1、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时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给予新疆库尔勒新世信佳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信佳公司)法定质证期限,剥夺原告答辩权利2、原告一方作为新世信佳公司的100%股权股东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已于2021年8月3日与仲裁委员会电话联系并邮寄提交该案的情况说明以及因疫情原因申请延期开庭的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口头表示同意延期审理,但又真接送达仲裁裁决书,侵害原告权**、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作为申请人一方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被告在仲裁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劳动关系建立、入职、离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等,仅凭被告提供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本文书还有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