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帆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郭**偿还张帆借款本金28800元及截至2022年2月8日利息56871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2%计算、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事实和理由:张帆与郭**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1日郭**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张帆借款30000元。张帆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郭**为张帆出具借据一张。但郭**仅在2017年6月29日偿还两个月利息300...(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