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的欠款874000.00元,并支付以61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6000.00元计算,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1年8月14日。
的利息174000.00元,以及以26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5200.00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的利息130000.00元,本息共计11780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以61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6000.00元计算,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26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5200.00元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衡**在...(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