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有线********与被告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12月2日、12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湖南有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湖南有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及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有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代缴的养老保险费99638.69元、职业年金36593.92元、医疗保险费18772.72元、工会互助金150元,共计155155.3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职工。2013年,被告向原告申请停薪留职。原告在被告申请之后及时批准同意被告停薪留职,双方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协议特别约定“乙方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不享受在职工作人员的...(本文书还有2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