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鑫***********诉被告杭州宽居******(下称宽居公司)、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6日裁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7427元及利息(以127427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宽居公司在2020年8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宽居公司供应304/锻纹灰钢无指纹钢材,合同总...(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