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以及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29700元、拖车费1200元、鉴定费64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4日,原告名下津gr××××号车在滨海新区第五大街遇暴雨,致车辆损坏。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经协商未果,故成讼。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事故真实,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赔情况下,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同意在承保范围内给予赔付。车辆损失、施救费数额过高不认可,评估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另,要求对车身线束、连*、曲轴、三元催化、发电机、主副驾驶座椅电脑进行回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4日,原告名下津gr××××号车...(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