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董**,男,196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兴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袁*恒华食品厂(以下简称恒华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世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恒华食品厂经**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世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恒华食品厂停止生产及销售侵犯原告第3607361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恒华食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3.被告恒华食品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百世兴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主要经营食品饮料等产品的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其名下“酒鬼”品牌花生在市场上占有大量份额。2003年6月25日,百世兴公司申请注册了第3607361号“酒鬼”商标,注册类别为29类,商标专用期自200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后百世兴公司又获得国际注册号为*******号“酒鬼”注册商标,其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29年10月26日。经原告调查,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品在全国多地有销售,涉案范围广,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恒华食品厂辩称,1.被告恒华食品厂曾就商标侵权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不想浪费剩余包装袋,因此继续灌装使用;2.被告经营规模很小,同时还生产自有品牌的花生,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较小;3.被告只向一个义乌客户销售花生,并没有将侵权产品销售到其他省市。请求降低赔偿金额。...(本文书还有6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