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给付欠款5005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5日,孙*自孙**处收购45.5亩玉米青储,单价每亩1100元,共计欠款50050元,孙*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七日内结清。后经孙**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孙*辩称,孙**不具备原告主体身份,孙*是为白代雄出具的欠据,孙*从未向孙**出具过任何欠据,孙*也从未收购过青储,孙*是为本村村民联系卖青储,青储收购人是裴德忠、刘*晨等人,价款也是收购者与白代雄等村民进行协商确定。因收购者未支付青储款,23户村民扣留收购者的机器、车辆,所以孙*并非收购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与孙**岳母白...(本文书还有1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