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潘**与被告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大庆市宇航运输有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宇航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5685.22元;2.被告高**、被告大庆市宇航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84938.79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高**驾驶黑e×××××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王**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王**、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认定,被告高**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绥化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现好转出院。原告潘**经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120日护理,前90日为2人护理,余为1人护理;营养120日;再行医疗费15000元;康复费8000元。被...(本文书还有5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