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邓**与被告郴州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安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邓**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2234.6元,资金占用费4894.78元(按邮储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5.4%从2017年8月10日暂计至2021年9月6日,后续计至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90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康公司答辩要点: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存在面积差异的原因是**层**层**层设计时做了造型,当时房产局预测绘是根据图纸进行测绘的,将阳台计算了全部面积,得到结果后,安康公司立即向房产局提出了异议,但测绘队已经将测绘面积录入了系统,无法更改。办证...(本文书还有3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