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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邓**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湘10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2
  •  
  • 【案例概要】

    原告邓**、邓**与被告郴州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安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邓**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2234.6元,资金占用费4894.78元(按邮储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5.4%从2017年8月10日暂计至2021年9月6日,后续计至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90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康公司答辩要点: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存在面积差异的原因是**层**层**层设计时做了造型,当时房产局预测绘是根据图纸进行测绘的,将阳台计算了全部面积,得到结果后,安康公司立即向房产局提出了异议,但测绘队已经将测绘面积录入了系统,无法更改。办证...(本文书还有37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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