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戴*、被告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刘**,被告戴*,被告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文**原告李*归还出资本金和利润500万元;2.判令被告戴*、文*自2021年6月1日起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李*支付利息,暂时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为1.0875万元,直至300万元全部归还之日止;判令剩余金额200万元,被告戴*、文*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李*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归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5月25日交给被告戴*栗***小区项目入股资金100万元,被告戴*...(本文书还有2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