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与被告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发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戴**给付购房款人民币34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41277.50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此后违约金以34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至被告给付完毕购房款之日止),共计48627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取得位于荔浦市,编号为:荔国用(2007)第bb****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兴建商品房。2017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被告购买原告开发销售的“滨江商贸城”**栋**单元**室商品房,双方约定房屋总价534401元(其中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2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