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与被告张**、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发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购房款476000元、违约金250596.76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此后违约金以4360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至二被告给付完毕之日止),共计726596.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取得位于荔浦市,编号为:荔国用(2007)第bb****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兴建商品房。2015年11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一致,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销售的“滨江商贸城”**...(本文书还有3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