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昌市烟草公司建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建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烟草建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草建安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李**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对案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属于非法占有使用,应按照招租价的最高报价标准向烟草建安分公司支付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2.上诉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情形,一审法院以烟草建安分公司对李**逾期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未直接提出异议或明确要求其搬离为由,认定烟草建安分公司与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属法律适用错误,加重烟草建安分公司的合同义务,损害烟草建安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3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