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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陈**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宁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2-02
  •  
  • 【案例概要】

    申诉人余**、陈**因与被申诉人石*、一审第三人宁夏新家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家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民监[2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1)宁民抗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巧、书记员陈*佳出庭。申诉人余**及余**、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诉人石*、一审第三人新家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属于虚假诉讼,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理由如下:本案二审判决,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认为余**二审提交的借条、还款计划复印件和案外人杨*起诉余**的民间借贷诉状及开庭传票,内容反映系余**和案外人宁夏管业有限公司、余利华三人共同向案外人杨*出具借条,余**也无其他证...(本文书还有47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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