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李**,被告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阎**支付工程款及维修金共计146275元及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阎**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度,原告岳*承包被告阎**位于永城市东城区檀宫**号楼的内粉工程,现该工程原告岳*已经全部按照约定施工并维修完毕,并验收合***小区已经入住。2020年8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阎**下欠原告岳*工程款及维修金306275元,但被告阎**至今未全部履行其支付钱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岳*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阎**辩称,被告阎**已经付清原告岳*所施工的内粉工程量价款,不存在欠原告岳*工程款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岳*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