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赤峰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房产公司)、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2-
万泽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赤峰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的章程修正案无效;2.确认2012年7月1日署名为王**、郭**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确认被告赤峰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的章程修正案无效;4.确认原告不是赤峰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事实与理由:在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案外人史宝成与万泽房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史宝成申请追加...(本文书还有1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