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3日起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为此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对被告唐**、刘**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6月16日,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以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190,000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第二笔借款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1,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因工程建设和家庭开支需要,先后于2013年6月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共计向原告借款1,190,000元。其中,于2020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1,000元(即年利率24%),如未按时清偿本息,则被告唐**自愿赔偿1,000元违约金。原告于当日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共计向被告唐**支付借款50,000元,由被告唐**于2020年8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20年12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就除2020年8月27日外的其余借款进行核算,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本文书还有6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