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本案诉争路沿石工程于2010年7月27日由自治区交通建设局组织竣工验收。
2011年3月1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自治区交通厅发送《关于请求解决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三路、承启路路缘石建设资金的函》(奎独开管函【2011】13号),抄送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该函载明,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三年来,始终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及自治区交通厅的大力支持……自治区交通厅支持建设的开发区纵三路、承启路两条主干道,虽然于2010年竣工交付使用,但仍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仅靠开发区自身财力无法满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恳请自治区交通厅予以解决开发区纵三路、承启路路缘石工程(长度分别为4×2.8km和4×4.6km)建设资金。时任自治区交通厅党组书记的王*华,在该函上签署“学东、王*:……在已安排预算经费中考虑”。
2017年7月26日,开发区规建局向开发区管委会递交一份《关于开发区纵三路承启路路缘石资金的申请支付报告》,该报告载明,2010年由自治区...(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