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男,1986年5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马**、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上诉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支持张**诉讼请求,驳回马**、韩**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有误。本案实际情况为双方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为第一份合同,2008年2月6日签订的合同为第二份合同。应当以承包期为20年的合同为准。2013年1月1日,张**,因搬家找不到2008年2月6日签订的合同,就到马**家让其补签合同,其...(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