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王**、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地上物及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损失共计84169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4169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2500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在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村×区×号宅基地增建房屋的合意,并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建设场地、原告提供建设人员、建设材料、相关设施设备,资金投入并完成全部建设后,由原告对该合作项目下的建筑拥有使用、收益、租赁等权利,所有收入归原告...(本文书还有3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