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覃卯玲、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郭**并作为被告覃卯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其利息35580元(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暂时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本息暂合计为125580元;二、两被告共同按月利率2%支付从2020年7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时的利息;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6年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用于其生意周*,合计借款本金达9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按2%计算,于每月13日时支付,被告支付了利息,但本金一直未偿还。为延续诉讼时效,两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每月利息2%,从12月13日(2018年)起计息,2018年前还清,等等。但两被告并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
被告覃卯玲辩称,刘**的主张不符合事实,其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其想扩大在柳*南方花鸟市场花店的经营,而刘**及其朋友伍燕萍管理的账上有余款,于是三人协商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进行借款;2.刘**是分多次陆续向其出借款项的,借款期间其也支付过利息归还过本金,但具体的支付时间及金额都已记不清了,也分不清归还的款项是偿还哪一笔借款的;3.刘**向其支付借款本金有转账的形式也有现金形式,但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借款本金的具体数额其已记不清楚;4.其不断地向刘**借款还款,每次变更借款本金后会更新《借条》,最后是在2018年12月12日出具了两份《借条》,这两份《借条》是按刘**事先拟好的版本重新抄写的,双方并没有结算,之前的《借条》都在刘**手上,其未收回,而且这些借条都是本金及利息...(本文书还有7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