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高**因与被上诉人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高**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2.请求依法驳回姜*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姜*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5日,王**、高**与姜*就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院落房屋增建事宜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姜*在王**、高**还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展开增建工程。2018年8月2日,高**接到村民委员会的《停工通知》,要求王**、高**将私自加高的楼层立即拆除。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王**、高**将相关房屋断水断电,避免发生危险。王**、高**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正确认定涉案房屋的安全状况及价值、未能对姜*的过错进行认定,其判决应予撤销。
一、一审法院未能对姜*加建的10间房屋安全状态进行正确认定,该10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构成整幢危房,不具有任何居住使用价值。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涉案新建的6间房屋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重建的事实。姜*加建的10间房屋与已被认定为危房的6间房屋系姜*同一时间委托同一施工方建造,均采用了同样的建造方式、装修材料以及建筑材料等,其同样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构成整幢危房。并且该10间房屋系在原有楼房之上加盖...(本文书还有6608字未显示)